许可证声明
版权所有 (C) 2007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Inc. <http://fsf.org/> 任何人都可以复制和分发本许可证文件的逐字副本,但不允许修改本许可证文件。
前言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是一份适用于软件及其他类型作品的自由、具有著佐权性质的许可证。
大多数软件和其他实用作品的许可证旨在剥夺您分享和修改作品的自由。相比之下,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旨在保障您分享和修改程序所有版本的自由,确保它对所有用户始终是自由软件。我们,即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将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用于我们的大多数软件;它也适用于作者以此方式发布的任何其他作品。您也可以将它用于自己的程序。
我们谈论自由软件时,指的是自由,而不是价格。我们的通用公共许可证旨在确保:您有权分发自由软件的副本,并可根据意愿收费;您能够获得源代码,或在希望时取得它;您可以修改软件,或将其部分用于新的自由程序;并且您知道自己有权这样做。
为了保护您的权利,我们必须防止他人否认您的这些权利,或要求您放弃这些权利。因此,如果您分发软件的副本或修改软件,就负有某些责任,即尊重他人自由的责任。
例如,如果您分发此类程序的副本,无论免费还是收费,都必须将您获得的同样自由给予接收者。您必须确保他们也能收到或取得源代码,并向他们展示这些条款,使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
使用 GNU GPL 的开发者通过两步保护您的权利:(1) 声明软件的版权;(2) 向您提供本许可证,赋予您复制、分发和/或修改软件的法律许可。
为保护开发者和作者,GPL 明确说明此自由软件不提供担保。为兼顾用户和作者,GPL 要求修改后的版本标明已经修改,以免其问题被错误地归咎于先前版本的作者。
某些设备被设计成拒绝用户安装或运行其中软件的修改版本,而制造商却可以这样做。这从根本上违背了保护用户修改软件自由的目标。这种滥用行为在供个人使用的产品领域形成了系统性的模式,而这恰恰是最不可接受的领域。因此,我们设计了本版 GPL,以禁止对这些产品采取这种做法。如果此类问题在其他领域大规模出现,我们准备在未来的 GPL 版本中将这一规定扩展到这些领域,以满足保护用户自由的需要。
最后,每个程序都不断受到软件专利的威胁。各国不应允许专利限制在通用计算机上开发和使用软件;但对于允许这样做的国家,我们希望避免一种特殊危险:应用于自由程序的专利可能使该程序实际上变成专有软件。为防止这一点,GPL 确保专利不能被用来使程序失去自由。
以下是有关复制、分发和修改的具体条款与条件。
条款与条件
0. 定义。
“本许可证”指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第 3 版。
“版权”也指适用于其他类型作品的类似版权的法律,例如适用于半导体掩膜的法律。
“本程序”指根据本许可证授权的任何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每个被许可人均以“您”称呼。“被许可人”和“接收者”可以是个人或组织。
“修改”作品,是指以需要版权许可的方式复制或改编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但制作完全相同的副本除外。由此产生的作品称为先前作品的“修改版本”,或“基于”先前作品的作品。
“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指未经修改的本程序或基于本程序的作品。
“传播”作品,是指对作品实施任何未经许可便会依据适用版权法使您直接或间接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但在计算机上运行作品或修改私人副本除外。传播包括复制、分发(无论是否修改)、向公众提供作品,以及在某些国家还包括的其他行为。
“传递”作品,是指使其他人能够制作或接收副本的任何传播行为。仅通过计算机网络与用户交互而不传输副本,不属于传递。
交互式用户界面如果包含方便使用且醒目可见的功能,能够 (1) 显示适当的版权声明,并且 (2) 告知用户作品不提供担保(实际提供担保的范围除外)、被许可人可以依据本许可证传递作品,以及如何查看本许可证的副本,就视为显示了“适当的法律声明”。如果界面呈现用户命令或选项列表,例如菜单,则其中一个醒目的项目即可满足此标准。
1. 源代码。
作品的“源代码”指对作品进行修改时首选的形式。“目标代码”指作品的任何非源代码形式。
“标准接口”指经认可的标准化机构定义的正式标准接口;对于为特定编程语言规定的接口,也包括使用该语言的开发者广泛采用的接口。
可执行作品的“系统库”包括除作品整体以外的任何内容,只要它 (a) 包含在某个主要组件的正常打包形式中,但不属于该主要组件本身,并且 (b) 仅用于使作品能够与该主要组件一起使用,或用于实现一种标准接口,而该接口的实现以源代码形式向公众提供。这里的“主要组件”指运行可执行作品的特定操作系统(如有)的重要基本组件,例如内核、窗口系统等,或者用于生成作品的编译器,或者用于运行作品的目标代码解释器。
目标代码形式作品的“对应源代码”指生成、安装、运行(对于可执行作品)该目标代码以及修改作品所需的全部源代码,包括控制这些活动的脚本。但它不包括作品的系统库,也不包括在这些活动中原样使用、却不属于作品的通用工具或普遍可获得的自由程序。例如,对应源代码包括与作品源文件关联的接口定义文件,以及作品在设计上明确需要的共享库和动态链接子程序的源代码;这种需要可能来自这些子程序与作品其他部分之间密切的数据通信或控制流。
对应源代码不必包含用户可以根据对应源代码的其他部分自动重新生成的任何内容。
源代码形式作品的对应源代码就是该作品本身。
2. 基本许可。
本许可证授予的全部权利在本程序版权存续期间有效,只要满足所述条件,就不可撤销。本许可证明确确认您拥有不受限制地运行未经修改的本程序的许可。运行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所得的输出,只有在其内容构成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时,才受本许可证约束。本许可证承认您依据版权法享有的合理使用权或其他同等权利。
对于您不传递给他人的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您可以制作、运行和传播,而无需满足额外条件,只要您的许可证在其他方面仍然有效。您可以将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传递给他人,目的仅限于让其专门为您进行修改,或者为您提供运行这些作品的设施,但在传递所有您不控制其版权的材料时,必须遵守本许可证的条款。为您制作或运行这些作品的人,必须仅代表您、在您的指挥和控制下进行,并且相关条件必须禁止他们在与您的关系之外制作您的版权材料的任何副本。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传递作品,仅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被允许。不允许再许可;第 10 条使再许可变得没有必要。
3. 保护用户的法律权利免受反规避法律的限制。
在任何为履行 1996 年十二月 20 日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条约第 11 条义务而制定的适用法律,或禁止或限制规避此类措施的类似法律之下,任何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都不应被视为有效技术措施的一部分。
当您传递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时,您放弃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任何法律权力,但仅限于这种规避是通过对该作品行使本许可证所授予的权利来实现的;同时,您声明无意通过限制作品的运行或修改,来对作品用户执行您或第三方享有的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法律权利。
4. 传递原样副本。
您可以通过任何媒介传递您收到的本程序源代码的原样副本,前提是:在每份副本上醒目且适当地公布合适的版权声明;完整保留所有声明本许可证及依据第 7 条添加的任何限制性条款适用于该代码的声明;完整保留所有无担保声明;并将本许可证的副本随同本程序交给所有接收者。
对于您传递的每份副本,您可以收取任何价格,也可以免费提供;您还可以收费提供支持或担保服务。
5. 传递修改后的源代码版本。
您可以依据第 4 条,以源代码形式传递基于本程序的作品,或为从本程序生成该作品所作的修改,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a) 作品必须带有醒目的声明,说明您已经修改它,并给出相关日期。
b) 作品必须带有醒目的声明,说明它依据本许可证以及根据第 7 条添加的任何条件发布。这项要求修改了第 4 条“完整保留所有声明”的要求。
c) 您必须将整个作品作为一个整体,依据本许可证授权给任何取得副本的人。因此,本许可证以及第 7 条中任何适用的附加条款,将适用于整个作品及其所有部分,无论这些部分如何打包。本许可证不允许以任何其他方式授权该作品,但如果您另行获得了这样的许可,本许可证不会使它失效。
d) 如果作品具有交互式用户界面,每个界面都必须显示适当的法律声明;但是,如果本程序的交互式界面没有显示适当的法律声明,您的作品不必使这些界面显示此类声明。
如果将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与其他独立、分离的作品汇集在某个存储或分发媒介中,而这些其他作品本质上不是该作品的扩展,也没有与它结合成一个更大的程序,那么只要该汇集及其形成的版权没有被用来将汇集用户的访问权或法律权利限制到各个作品本来允许的范围之外,这样的汇集就称为“聚合体”。将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纳入聚合体,不会使本许可证适用于聚合体的其他部分。
6. 传递非源代码形式。
您可以依据第 4 条和第 5 条,以目标代码形式传递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但必须同时依据本许可证,以以下方式之一传递机器可读的对应源代码:
a) 在实体产品中或作为实体产品的组成部分传递目标代码,包括实体分发媒介,并附带记录在通常用于交换软件的耐久实体媒介上的对应源代码。
b) 在实体产品中或作为实体产品的组成部分传递目标代码,包括实体分发媒介,并附带书面要约。该要约至少有效三年,且在您为该产品型号提供备件或客户支持的整个期间内有效,并承诺向任何持有目标代码的人提供以下两者之一:(1) 产品中所有受本许可证保护的软件的对应源代码副本,以通常用于交换软件的耐久实体媒介提供,价格不超过实际完成这种源代码实体传递的合理成本;或者 (2) 免费从网络服务器复制对应源代码的访问途径。
c) 传递目标代码的个别副本,并附带提供对应源代码的书面要约副本。此选项仅允许偶尔且以非商业方式使用,而且仅限于您依据第 6b 款收到附有此类要约的目标代码时。
d) 通过提供从指定地点获取目标代码的访问途径来传递目标代码,无论免费还是收费,同时以相同方式、通过同一地点提供获取对应源代码的同等访问途径,不另收费用。您不必要求接收者在复制目标代码的同时复制对应源代码。如果目标代码的复制地点是网络服务器,对应源代码可以放在提供同等复制便利的另一台服务器上,由您或第三方运营均可,但您必须在目标代码旁保留清楚的说明,告知对应源代码的位置。无论对应源代码托管在哪台服务器上,您仍有义务确保它在满足这些要求所需的整个期间内可获得。
e) 通过点对点传输传递目标代码,但您必须告知其他节点,按照第 6d 款,公众可以在哪里免费取得该作品的目标代码和对应源代码。
如果目标代码中可分离的一部分的源代码作为系统库被排除在对应源代码之外,则在传递目标代码作品时不必包含该部分。
“用户产品”是指以下两类之一:(1) “消费品”,即通常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的任何有形动产;或者 (2) 为并入住宅而设计或销售的任何物品。在判断产品是否属于消费品时,对有疑问的情况应作有利于纳入适用范围的解释。对于某个特定用户收到的某个特定产品,“通常使用”指该类产品的典型或常见用途,而不论该用户的身份,也不论其实际如何使用、打算如何使用或被预期如何使用该产品。即使产品有重要的商业、工业或其他非消费用途,它仍是消费品,除非这些用途是该产品唯一重要的使用方式。
用户产品的“安装信息”指根据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的对应源代码的修改版本,在该用户产品中安装和运行作品修改版本所需的任何方法、流程、授权密钥或其他信息。这些信息必须足以保证,修改后的目标代码的持续运行不会仅仅因为进行了修改而在任何情况下受到阻止或干扰。
如果您依据本条,在用户产品中、随用户产品一起,或专门为在用户产品中使用而传递目标代码作品,并且传递属于某项交易的一部分,在该交易中,用户产品的占有和使用权永久或在固定期限内转移给接收者,无论该交易如何定性,依据本条传递的对应源代码都必须附带安装信息。但是,如果您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再具备在该用户产品上安装修改后的目标代码的能力,例如作品已经安装在 ROM 中,则不适用这一要求。
提供安装信息的要求,不包括为接收者修改或安装的作品,或者为其中修改或安装了作品的用户产品,继续提供支持服务、担保或更新的要求。如果修改本身实质性地不利影响网络运行,或者违反通过网络通信的规则和协议,则可以拒绝其访问网络。
依据本条传递的对应源代码和提供的安装信息,必须采用有公开文档的格式,且该格式的实现必须以源代码形式向公众提供;解包、阅读或复制这些内容不得需要特殊密码或密钥。
7. 附加条款。
“附加许可”是通过对本许可证的一项或多项条件作出例外规定,来补充本许可证条款的条件。适用于整个本程序的附加许可,在适用法律认可其有效的范围内,应视为已包含在本许可证中。如果附加许可仅适用于本程序的一部分,则该部分可以依据这些许可单独使用,但整个本程序仍受本许可证约束,不受这些附加许可影响。
当您传递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的副本时,您可以自行选择从该副本或其任何部分中删除任何附加许可。附加许可可以规定,在您修改作品的某些情况下必须删除该许可本身。对于您添加到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中的材料,如果您拥有或能够给予适当的版权许可,您可以为其添加附加许可。
不论本许可证其他规定如何,对于您添加到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中的材料,如果得到该材料版权持有人的授权,您可以使用以下条款补充本许可证:
a) 以不同于本许可证第 15 条和第 16 条的方式排除担保或限制责任;或者
b) 要求在该材料中,或者在包含该材料的作品所显示的适当法律声明中,保留指定的合理法律声明或作者署名;或者
c) 禁止歪曲该材料的来源,或者要求以合理方式将该材料的修改版本标明为不同于原始版本;或者
d) 限制将该材料的许可人或作者姓名用于宣传目的;或者
e) 拒绝依据商标法授予使用某些商号、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权利;或者
f) 要求任何在传递该材料或其修改版本时,通过合同向接收者承担责任的人,就这些合同承诺直接加诸该材料许可人和作者的任何责任,向他们提供补偿。
所有其他限制性附加条款,都被视为第 10 条所指的“进一步限制”。如果您收到的本程序或其任何部分包含声明,说明它受本许可证以及某项进一步限制的条款约束,您可以删除该条款。如果某份许可证文件包含进一步限制,但允许依据本许可证重新许可或传递,您可以将受该许可证文件条款约束的材料加入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前提是这种进一步限制在重新许可或传递后不再继续存在。
如果您依据本条为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添加条款,必须在相关源文件中写明适用于这些文件的附加条款,或说明在哪里可以找到适用条款。
附加条款,无论是许可性还是限制性的,都可以以单独书写的许可证形式陈述,也可以作为例外规定陈述;上述要求在两种情况下都适用。
8. 终止。
除本许可证明确允许的情况外,您不得传播或修改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任何以其他方式传播或修改它的尝试均属无效,并将自动终止您依据本许可证享有的权利,包括依据第 11 条第三段授予的任何专利许可。
但是,如果您停止所有违反本许可证的行为,则特定版权持有人授予您的许可将恢复:(a) 暂时恢复,除非且直到该版权持有人明确并最终终止您的许可;并且 (b) 如果该版权持有人未在您停止违规后的 60 天内以某种合理方式通知您违规,则永久恢复。
此外,如果特定版权持有人以某种合理方式通知您违规,而这是您首次收到该版权持有人关于违反本许可证的通知,无论涉及哪一部作品,并且您在收到通知后的 30 天内纠正了违规行为,那么该版权持有人授予您的许可将永久恢复。
依据本条终止您的权利,不会终止那些依据本许可证从您处收到副本或权利的各方的许可。如果您的权利已经终止且未永久恢复,您就不符合依据第 10 条获得同一材料的新许可的资格。
9. 持有副本无需接受许可证。
接收或运行本程序的副本不要求您接受本许可证。仅因使用点对点传输接收副本而发生的附带传播行为,同样不要求接受本许可证。但是,除本许可证外,没有任何内容授予您传播或修改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的许可。如果您不接受本许可证,这些行为就会侵犯版权。因此,当您修改或传播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时,即表示您接受本许可证,以据此进行这些行为。
10. 自动向后续接收者授予许可。
每当您传递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时,接收者都会自动从原始许可人那里获得依据本许可证运行、修改和传播该作品的许可。您不负责强制第三方遵守本许可证。
“实体交易”指转移某个组织的控制权或其几乎全部资产、拆分组织或合并组织的交易。如果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的传播源于实体交易,则该交易中每个收到作品副本的当事方,也会取得其权利前手依据前一段已经拥有或能够授予的所有作品许可,并有权从该前手取得作品的对应源代码,只要前手拥有该源代码或能够以合理努力取得它。
您不得对行使本许可证授予或确认的权利施加任何进一步限制。例如,您不得因行使本许可证所授予的权利而收取许可费、版税或其他费用,也不得提起诉讼,包括在诉讼中提出交叉请求或反诉,声称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本程序或其任何部分侵犯任何专利权利要求。
11. 专利。
“贡献者”指允许依据本许可证使用本程序或本程序所基于的作品的版权持有人。以此方式获许可的作品称为该贡献者的“贡献者版本”。
贡献者的“必要专利权利要求”是该贡献者拥有或控制的所有专利权利要求,无论已经取得还是此后取得,只要以本许可证所允许的某种方式制造、使用或销售其贡献者版本会侵犯这些权利要求;但不包括仅因对贡献者版本进行进一步修改才会被侵犯的权利要求。在本定义中,“控制”包括以符合本许可证要求的方式授予专利再许可的权利。
每位贡献者都依据其必要专利权利要求,授予您一项非独占、全球性、免版税的专利许可,允许您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以及以其他方式运行、修改和传播其贡献者版本的内容。
在以下三段中,“专利许可”是指任何明确的不主张专利权的协议或承诺,无论其名称为何,例如明确允许实施专利,或承诺不因专利侵权提起诉讼。向某方“授予”这样的专利许可,指作出不向该方主张专利权的此类协议或承诺。
如果您在明知依赖某项专利许可的情况下传递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而该作品的对应源代码并未通过公开可用的网络服务器或其他容易访问的途径,供任何人免费且依照本许可证条款复制,那么您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之一:(1) 使对应源代码以这种方式提供;(2) 作出安排,使您自己不再就该特定作品获得该专利许可的利益;或者 (3) 以符合本许可证要求的方式,安排将专利许可扩展至后续接收者。“明知依赖”指您确实知道:若无该专利许可,您在某个国家传递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或接收者在某个国家使用该作品,就会侵犯该国一项或多项可识别的专利,而您有理由认为这些专利有效。
如果您依据某项单一交易或安排,或与之相关地,传递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或通过促成传递来传播该作品,并向接收该作品的某些当事方授予专利许可,允许他们使用、传播、修改或传递该作品的特定副本,则您授予的专利许可将自动扩展至该作品以及基于该作品的作品的所有接收者。
如果某项专利许可未将本许可证明确授予的一项或多项权利纳入其覆盖范围,禁止行使这些权利,或者以不行使这些权利为条件,该许可就是“歧视性的”。如果您是与从事软件分发业务的第三方所订安排的当事方,该安排规定您依据传递作品的活动规模向该第三方付款,并且该第三方向任何会从您处收到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的人授予歧视性专利许可,而此许可 (a) 与您传递的该作品副本或从这些副本制作的副本有关,或者 (b) 主要针对且关联于包含该作品的特定产品或汇集,那么您不得传递该作品,除非您在 2007 年三月 28 日之前已订立该安排,或者该专利许可在此日期之前已被授予。
本许可证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得解释为排除或限制任何默示许可,或您依据适用专利法原本可能享有的针对侵权指控的其他抗辩。
12. 不得放弃他人的自由。
如果有人通过法院命令、协议或其他方式对您施加与本许可证条件矛盾的条件,这些条件不能免除您遵守本许可证的义务。如果您无法在传递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时同时履行本许可证规定的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那么您就完全不得传递该作品。例如,如果您同意某些条件,要求您向本程序的接收者就其后续传递收取版税,那么唯一能够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和本许可证的方式,就是完全停止传递本程序。
13. 与 GNU Affero 通用公共许可证一起使用。
不论本许可证的任何其他规定如何,您都有权将任何受本许可证保护的作品,与依据 GNU Affero 通用公共许可证第 3 版授权的作品链接或结合为单一的组合作品,并传递所得作品。本许可证的条款继续适用于其中受本许可证保护的部分,但 GNU Affero 通用公共许可证第 13 条关于通过网络交互的特殊要求,将适用于该组合整体。
14. 本许可证的修订版本。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可能不时发布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的修订版和/或新版本。新版本将与当前版本具有相似的精神,但具体细节可能有所不同,以处理新的问题或关注事项。
每个版本都有一个独特的版本号。如果本程序指定适用某个版本号的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或任何后续版本”,您可以选择遵守该版本或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发布的任何后续版本的条款与条件。如果本程序没有指定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的版本号,您可以选择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曾发布的任何版本。
如果本程序指定由某个代理决定可以使用哪些未来版本的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那么该代理公开声明接受某个版本后,您就永久获得为本程序选择该版本的授权。
后续许可证版本可能给予您额外或不同的许可。但是,您选择遵守后续版本,不会因此给任何作者或版权持有人增加义务。
15. 不提供担保。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程序不提供任何担保。除非另有书面声明,版权持有人和/或其他各方均按“原样”提供本程序,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对适销性及特定用途适用性的默示担保。有关本程序质量和性能的全部风险由您承担。如果本程序被证实存在缺陷,您将承担所有必要的服务、修理或纠正的费用。
16. 责任限制。
除非适用法律要求或另有书面约定,任何版权持有人,或依据上述许可修改和/或传递本程序的任何其他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您的损害承担责任,包括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程序所产生的任何一般、特殊、附带或后果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丢失、数据变得不准确、您或第三方遭受损失,或本程序无法与其他程序协同运行,即使该持有人或其他方已经被告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
17. 第 15 条和第 16 条的解释。
如果上述不提供担保和责任限制的规定无法按照其条款在当地获得法律效力,审理法院应适用当地法律中最接近于完全免除与本程序有关的一切民事责任的规则,除非在收取费用的情况下,本程序的副本附带了担保或责任承诺。
条款与条件结束
如何将这些条款应用于您的新程序
如果您开发了一个新程序,并希望它尽可能有益于公众,最好的方式是将它作为自由软件,使每个人都能依据这些条款重新分发和修改。
为此,请将以下声明附在程序中。最稳妥的方式是将声明置于每个源文件的开头,以最有效地说明不提供担保;每个文件至少应包含版权声明行,以及指明完整声明所在位置的说明。
Sprutio
Copyright (C) 2015 Sergey Goppikov本程序是自由软件:您可以依据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发布的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第 3 版,或由您选择的任何后续版本的条款,
重新分发和/或修改本程序。发布本程序是希望它能够有用,但不提供任何担保;
甚至不提供对适销性或特定用途适用性的默示担保。
详情请参阅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您应该已经随本程序收到一份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副本。
如果没有,请参阅 <http://www.gnu.org/licenses/>。还应添加如何通过电子邮件和纸质邮件联系您的信息。
如果程序通过终端进行交互,请使它在以交互模式启动时输出类似下面的简短声明:
sprutio Copyright (C) 2015 Sergey Goppikov
本程序不提供任何担保;详情请输入 `show w'。
这是自由软件,欢迎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重新分发;
详情请输入 `show c'。假设的命令 `show w' 和 `show c' 应显示通用公共许可证的相应部分。当然,您的程序可以使用不同的命令;对于图形用户界面,可以使用“关于”对话框。
如有必要,您还应让您的雇主(如果您从事程序员工作)或您所在的学校,为该程序签署“版权放弃声明”。关于此事以及如何应用和遵守 GNU GPL 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http://www.gnu.org/licenses/>。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不允许将您的程序并入专有程序。如果您的程序是一个子程序库,您可能认为允许专有应用程序与该库链接更有用。如果这是您的意愿,请使用 GNU 宽通用公共许可证,而不是本许可证。但请先阅读 <http://www.gnu.org/philosophy/why-not-lgpl.html>。